如果死者訂立有效的遺囑,則遺囑上指派的執行人(Executor)有權向法院申辦死者的遺產。如果遺囑上指派多於一位的執行者,則任何其中一位亦可申請承辦遺產。但如果死者沒有訂立有效的遺囑,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有權繼承死者遺產的任何遺屬皆可申請承辦遺產。必須要注意的是,遺產稅署著重於評估死者的遺產稅及收取已評估的稅款,對於任何人申請清稅或何人真正繳納稅款並不重視的。但法院的申辦遺產的重點不同,會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才決定發出「給予書」(Grant)的。故此辦理理遺產稅清繳的申請人並不會自行成為合資格申辦遺產「給予書」的申請人。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