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九九五年通過的《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和《證據(修訂)條例》,為易受傷害的證人,包括兒童和弱智人士提供保障,例如容許法庭接納他們的錄影供詞呈堂,以及容許他們利用即時電視轉播系統在庭上作供和接受盤問,並且容許支援證人者陪同證人作證,以減低證人因在作證方面帶來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