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即使証人出庭作供,也不代表他要講的一切,必定會煮死被告人,令他獲罪,能夠這樣做的人,除了執法者之外,恐怕不會容易有其他的人。平民對法律知點不知另一點,只會依照事實舉証,但也有一些自以為聰明的人,編織一些謊話,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誰之上了法庭,被律師盤問的時候拆穿了。正因為平民對法律一知半解,以至在作供的時候,未能述及控罪的必須內涵,例如在恐嚇勒索罪中,必需要有非法的要求,再加上有恐嚇令受害人受驚,恐怕自己身體受到傷害的成份。主控不可以在受害人作供時,提問一些有引導性(Leading)的問題,如果主控缺乏技巧的話,會令到受害人在作供的時候,答非所問,受害人既然無法說出控罪中的應有事實,案件便會告吹。一些控方証人,也會不知何故,在証人欄講了一些說話,與先前給予警方的口供有所出入,這樣一來,辯方是有權就供詞的出入問題,向証人盤問,結果便會令証人的口供可信性大打節扣。對控方更痛苦的事,是証人竟然說了一些對辯方有利的說話,變成了辯方的証人,控方在此情況下,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將証人變成惡意証人(Hostile Witness),然後向他盤問,將他變成一個不可靠的証人,既不可靠,便對控辯雙方都無用處,其結果是令控方証據變得薄弱,使辯方有機甩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