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因為控方証人害怕出庭作証,令一宗發生在白石難民營的謀殺案無法進行審訊。金士達大法官被委任調查保護証人一事,其後發表了公開報告。香港的法律制度是由控方提出証據,來証明疑犯是有罪的,所以在各類刑事案中,不論大大小小,在審訊前,控方都要提供各類文件給辯方查看,這包括了各控方証人的供詞,証人的名單,甚至是証物。當然,証人不是案件的必需品,因為舉証可以靠疑犯所承認的供詞,即給予警方的口供,再加上各樣的物証,來指証疑犯的罪行。但不普遍的控罪,沒有証人就等於有証據,有証人出庭也並不代表罪名必定成立,因為証人在案件調查時所講的一切,不可以當作是証據,只有在出庭作証時候,說出事情的各樣東西,才算得上是証據。正因這樣,有很多案件証人在警方面前說得十分精彩,但因為出庭作証時改了口,與原先講法有所偏離,結果無法令到疑犯入罪。有這樣事情發生道理十分簡單,這可能是証人對警方說謊,又或在法庭說謊,說謊的原因有很多,其一是受到恐嚇,但不論原因是甚麼,証人已變得不可信,他在控方的舉証上,已無法發揮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