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僱主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作者: 鄧達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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