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選擇上訴,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提出。首先要根據下列時限申請准予上訴(即上訴許可)︰在法庭指令書或裁決書送達你之日期起計七天內;或若你在這七天內向審裁處申請索取裁決理由書或指令理由書,則在該等理由書送達你之日起計七天內。若超過上述時限,則需有充分理由並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許可,才能延長期限。除非你打算親自進行上訴,否則應該聘用律師。如要親自上訴,應前往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尋求協助。辦事處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電話28250347。申請將由原訟法庭考慮,按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拒絕或准予上訴。除非上訴涉及法律問題,或所涉申索超越審裁處的管轄範圍,否則不會獲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