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已簽立的遺囑

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

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a) 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b) 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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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溫浩基律師

溫浩基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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