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職期間若遇上疾病或生育等問題,法例有何保障?

僱員在首12個月服務期間,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月4天,但不多於120天。僱主在僱員病假期間,支付4/5工資。惟僱員必須出示有效醫生證明,且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若女性僱員工作滿40星期(必須是連續性),便可享有10星期之有薪產假,以工資4/5計算。產假可雙方協議由預產期2-4星期前開始。

作者: 黃鶴鳴律師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聯絡電話:642-88888 WhatsApp:9586-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