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褻物品審裁處於1987年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成立。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第I類至第III類。該三類物品的涵義如下:
- 第I類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 第II類物品屬不雅;
- 第III類物品屬淫褻。
就第II類物品而言,審裁處可附加發布條件,或引用本條例第24條規定,限制發布。經評定為第III類的物品,一律不得發布。
任何人若發布第III類物品、持有或輸入第III類物品以供發布,可被判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若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初犯者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4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者及重犯者定罪後,可被判罰款8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士,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初犯者定罪後,可被判罰款4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者及重犯者定罪後,可被判罰款8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影視處與警方和海關在2001年一月至十月期間,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合共對不同的色情物品(例如:光碟、報章、雜誌、漫畫)提出1135宗檢控,其中782宗被裁定有罪。
被定罪人士的判刑由罰款五百元至十萬元,以及監禁七天至二十八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