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廢止婚姻的影響

凡立遺囑人訂立遺囑後,其婚姻被有效地解除、止或宣告無效:

(a) 該遺囑仍然生效,但猶如刪去任何委任有關的前配偶為該遺囑的執行人,或任何指定有關的前配偶為該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的條款;及

(b) 向有關的前配偶所作的遺贈即告失效,但該遺囑內如顯示出相反的意願,則屬例外。

作者: 袁斯朗律師

袁斯朗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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