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處的其中一個主要職能是評定物品的類別。本條例第2(2)條及(3)條解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訂明淫褻及不雅亦包括暴力、腐化或厭惡在內。本條例第10(1)條規定,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必須考慮:1.一般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2.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3.如屬物品,該物品的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可能發布對象是那些人士、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士;4.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的展示地點或將會公開展示的地點,以及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士、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士;5.該物品或事物目的是否清晰,其設計是否只為了掩飾部份內容,令人可予接受。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第I類至第III類。該三類物品的涵義如下:第I類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第II類物品屬不雅;第III類物品屬淫褻。就第II類物品而言,審裁處可附加發布條件,或引用本條例第24條規定,限制發布。經評定為第III類的物品,一律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