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弊端多,花錢花時無結果,切忌隨便「打官司」

不少人以為,與人遇上不滿或糾紛,可以告人,即採取民事法律行動,例如有朋友在facebook詆毀自己,又或樓上噪音,甚至要「脫離父子關系」。但很多時候,忽略了法律程序的種種限制,包括化費高昂、緩慢和甚至是無效。一般認為以下足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

  • 訴訟費用過份高昂,訟費往往超過申索金額,追討10萬賠償,要付30萬的律師費;
  • 訴訟過程過於緩慢,以致案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終結,到最後自己也要損失,例如對方破產或清盤,無力賠償;
  • 富有與非富有的訴訟人之間,存在不公平現象,最明顯是有錢一方可以請有名和能力高強的律師,即以本傷人;
  • 訴訟所需的時間與費用難以預料,令各方失預算,包括程序失誤和法院押後聆訊
  • 法律不是常識,是專業知識,還要靠經驗,往往要靠律師,甚至是具有某類案件專長的律師,對於訴訟人而言,這個制度難以理解;
  • 這個制度的組織太鬆散,沒有任何人明顯地負責民事司法程序的進度,法院衹是「球證」,不會參與賽事;
  • 訴訟過程對抗性太重。這是由於案件是由與訟各方主導進行,而非由法庭主導,例如一方故意「拖延」或所謂「玩弄程序」。況且與訟各方經常對法院規則置之不理,而法庭又不嚴格執行這些規則。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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