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法對被指控犯罪的人提供法律保護,廣為人熟悉的是疑犯的「 保持緘默權」(right to remain silent), 疑犯被警察拘捕後,可以在盤問的情況下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警方的盤問, 在刑事保護法下,疑犯是有權不因為自己的說話而令自己有罪。
執法機關和政府檢察機關擁有廣泛的資源,沒有對被告的充分保護,司法制度內的權力平衡就會偏向於政府。因此,對刑事被告的公正待遇往往取決於辯護律師的技能,因為它具有法律規定的實質性保護。
辯護律師知道如何使用保障客戶利益的法律和規則,例如,所有刑事起訴都是基於政府收集的證據, 即是說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便是有名的舉證是控方的責任,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政府收集的證據,可能包括實物證據,證人陳述、供認、藥物和酒精測試等。法律禁止警方採取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手段收集證據,搜查經常需要搜查令。法律也禁止對嫌犯使用不合理的武力,如果供認陳述 (confession statement) 是由警方使用武力、誘餌獲得的,辯方律師會要求法院排除該供認陳述,以免在審訊時被使用。
法律提供了適用於刑事辯護法領域的保護措施,例如,所被判無罪的人不能再被指控犯有這種罪行,這被稱為“雙重危險” (double jeopardy)。法律保障刑事被告受到公開審訊的權利。此外,刑事被告人有權由陪審團決定其是否有罪或無罪,這適用於兇殺、強姦和持械行劫等嚴重罪行,這些罪行的審判是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的。嫌疑人也有權面對對他不利的證人,對他們進行盤問,並利用法庭的傳喚權來強迫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供述對他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