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反洗錢(AML)的《犯罪收益法》新修訂

開曼群島為了持續致力於反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 AML)和符合透明度的國際標準,政府最近修改了《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Law),以確認那些不受《共同基金法》規管的開曼投資基金,必須遵守開曼的反洗錢立法。

根據該法,受《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 規定的投資基金會被列為進行相關金融業務(conducting relevant financial business),因此必須遵守反洗錢法。然而,根據上原先版本的法律,該等投資基金的資金,不受規管,例如封閉式私募基金,儘管其活動可能構成相關的金融業務,法例並沒有明確地涵蓋相關定義,但最佳做法是無論如何,你仍然根據《開曼群島反洗錢法》,對客戶進行Know Your Customer (KYC) 的審查程序和完成對投資者的盡職調查。

根據法律的最近修訂,相關金融業務現在包括「其他方式投資、治理或管理資金或金錢」,使法律符合財務行動專責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和CRS定義的投資實體。因此,現在明確要求,原有不受管制的開曼群島投資基金,現在已聲明要遵守開曼的反洗錢法和程序。根據MFL規定的投資基金的反洗錢要求沒有改變。

政府亦已分發更新的反洗錢條例草案進行諮詢,使其符合財務行動專責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的建議,而這些規例預計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定稿並通過。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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