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訟」(maintenace) 和「包攬訴訟」(champerty)都同屬刑事罪,民事上「助訟」和「包攬訴訟」的合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執行。用現代字眼,「助訟」是沒有正當的理由,一個陌生人支持訴訟。「包攬訴訟」是一種加重的「助訟」形式。 訴訟的顯著特點就是支持一個陌生人的訴訟,以換取一部分收益。- Lord Justice Steyn, Giles v Thompson。香港有非法索償代理,數目不少,出入醫院和勞工處,以「不成功,不收費」招攬非法生意,實際上是違法瓜分索償人士賠償金。
索償代理及律師因違犯「助訟」和「包攬訴訟」罪被判入獄
根據香港法律,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或分取訴訟得益,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2009年七月九日,一名索償代理因串謀「助訟」和「包攬訴訟」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六個月。同案與索償代理串謀「助訟」的一名律師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其後案中被定罪的律師,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李義認為按照案由事實,該名律師並沒有參與「助訟」或「包攬訴訟」,因此被判無罪。 盧蔚恩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15HKCFAR16)案。
案情
案情透露,受害人的兒子因交通意外導致永久殘障。協助受害人為其兒子追討賠償的索償代理,誘使她與其訂立不合法的「包攬訴訟」協議。受害人其後向索償代理繳付約八十六萬元的服務費,佔所得賠償額的25%。涉案的律師在知悉有關「包攬訴訟」協議的情況下,代表受害人進行索償的法律程序。
「助訟」和「包攬訴訟」
「助訟」可界定為由一人協助或慫恿挑唆訴訟其中一方興訟,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而這人在該訴訟中並無權益,也沒有任何法律承認的其他合理 干預動機。「包攬訴訟」是承包招攬訴訟(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是為瓜分訴訟 的得益賠償而作出的助訟行為 。
訂立助訟罪行是為阻止有人「意圖漁利」意圖從中取利,「干預」訴訟,尤其是這情況會導致以被告身分與訟的人受到壓制。至於訂立包攬訴訟罪行,也為處理以下的憂慮︰
(a)就瓜分勝訴的成果訂立協議,可能會鼓吹妨礙司法公正,並危及司法程序的公正;
(b)無關訴訟的人就案件的結果進行“非法交易”或“打賭”。
根據香港盧蔚恩案,法院在裁定是否有人犯罪時,須考慮每宗案件的事實及情況,特別是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否構成任何真正威脅,以及有關行為是否有任何合理因由或辯解。
2013年11月,上訴法庭駁回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梅國強([2014]1HKLRD116)案提出的上訴,該案身為大律師的上訴人被判5項包攬訴訟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半。法庭維持原判的理由,包括有關的包攬訴訟協議對法院程序的公正性構成明顯和真正威脅。上訴法庭在梅國強案中裁定,有關律師與委託人之間包攬訴訟協議的公共政策並無改變,該等協議仍為刑事法所涵蓋。
該等「包攬訴訟」協議可能令人身傷害受害人因索償權利未被全面保障而招致利益受損。市民大眾必須慎防索償代理招攬生意的活動,他們會在廣告中,聲稱可協助在任何意外受傷的人士追討賠償以及只在成功討回賠償金時,才收取費用。工傷或交通意外等事件中受傷的人士,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等相關政府部門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