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旅客不得受僱

棄保潛逃黑工僱主被囚四個月一名棄保潛逃的二判於企圖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因非法僱用四名內地旅客在中港城當清潔工人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個月。三十三歲的被告,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突擊搜查位於尖沙咀中港城第三座的垃圾站。調查人員發現四名內地旅客在垃圾站內工作。被告身為清潔服務的二判,亦於稍後被尋獲作調查。入境處紀錄顯示該四名內地旅客,年齡由35至49歲,分別於九八年十一月底至九九年一月期間以雙程証來港探親。他們分別於九九年一月至四月中期間開始在垃圾站內工作。他們每日工作八至十三小時,日薪為七十至八十元。案中的四名內地旅客於二月九日各被判一項違返逗留條件的控罪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及罰款三百元,緩刑兩年。入境處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罰款為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入境處發言人指出:「所有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會遭檢控,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作者: 林璇律師

林璇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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