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1.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2.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3.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藝術及訓練的目的,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表演者,而處長可就此指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作者: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聯絡電話:6214-9999
WhatsApp:9624-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