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附件4中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服務提供者如能符合 (CEPA) 附件5內"服務提供者"定義和相關規定,便可享有(CEPA)附件4中的優惠待遇。有關行業的服務提供者可由2003年11月17日起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關申請程序已詳列於工業貿易署《致服務提供者通告第2/2003號》主體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