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於文件上加蓋其個人印章,識別文件是由其編製或經其認證。印章由來已久,於海外通常視為確立文件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公證人印章已在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及許多香港特區政府認可的外國公署及領事館註冊。 某些蓋有公證人印章的文件,須經稱為 “驗證” 的程序進一步認證,亦即由有關國家駐香港特區的外交代表,證明該公證人已在香港特區獲委任為公證人。屬於海牙免驗證公約 (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成員的國家或地區,接納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的加簽取代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