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檢控程序當中,原告的一方是香特別行政區政府,英文HKSAR Government,行內人士和法律經典就案例的記錄所以一宗刑事案例,原訟庭會名之為香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某人,假如任何一方在敗訴之後向上訴庭或最終至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話,誰人上訴便由誰的名字先行,因此,人們都說香港有控告政府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在原訟庭敗訴給香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後,假如要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絕不是一句甚麼權利和自由那麼簡單。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都必須延聘訟務律師出庭充當代表才行,因為要爭論的全都是法律上的觀點,只有那些諗過法律,對此有認識的人才可以當得上。當然,被告人有權自己代表自己出庭,但上訴時要辦理諸多手續,又要向大法官提出論據和發表陳詞,這絕對不是一個普通人可以做到的事。上訴庭必須延聘大律師,是因為辦理樓宇買賣和合約的該等事務律師,在上訴法庭沒有出庭說話的權利,他們雖然可以代表被告上就該案件處理很多文件和研究上的工作,但絕不可以在庭上發言,換言之,他們只可以做那些幕後的工作,出庭爭辯的功夫全都要交由訟務律師來辦理,事務律師只可以作為中間人的身份,將案件交由訟務律師辦理,而在庭裡,事務律師只坐在訟務律師一旁提供協助。昂貴的上訴費用向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提出上訴,既然必定要延聘訟務律師專責代表出庭,所花的律師費便會加倍了。訟務律師不可以直接接案,必定要經過事務律師的轉介,而他的收費必定也是經律師來支付。訟務律師和客人沒有金錢上的利益,因為假如有費用還未付清,訟務律師只可以向負責延聘他的事務律師追討,客人不會負上直接責任。上訴的律師費厲害,是因為很多律師行,在收取費用的時候,每每以訟務律師收費為大致準則,訟務律師收多少,他們也會收大致的數目,有些律師行更聲明他們會收取比起訟務律師還要多的律師費。就以一單普通的上訴案件為例,要支付訟務律師的費用有可能高達三兩萬元,再加上給予律師的那一份,平則三萬,貴則六至七萬。這絕對不是一個少的數目,非常人可以負擔得起。當然,上訴人士可以向法律援助處提出申請,要求要有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提供,但該處的考慮指標極之緊,要看上訴人的經濟環境和案件的勝數機會而定,很多人都因此十分容易被棄之於法律援助處的門外,無法獲得申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