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屬違法的行為。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五千元。案情:二○○一年一月間,曾有兩宗牽涉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用途的案件,被定罪的違例者分別被判罰款壹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另有六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葵涌、元朗、沙田、牛頭角、九龍灣及香港島街上消防栓水作建築用途,被罰款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