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罪可和控方講數

有的被打至重傷的話,可以被控告嚴重傷人罪(Wounding),因為這條控罪是列於香港法例傷害人身條例的十九條,為區別於其他的傷人罪,即普通毆打和傷人以至他人身體受傷,行內人士喜歡將這控罪簡稱為「傷人十九」。

要控告傷人十九,必須証明傷者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即皮肉的分裂。証明的方法十分簡單,傷者只需在遇害後立時到醫院驗傷。傷人十九是嚴重罪行,分分鐘可以被判入獄半年或以上,即使行兇者是從未犯過事,兼且在庭上自己認罪,入獄在所難免。

但是,傷人十九和傷人三十九(另一條較輕的傷人罪,屬輕傷類)的判罰比較起來,傷人三十九未必會被判入獄的,即以罰錢或緩刑來處分。因此,傷勢比較難以界定的案件,辯護律師可嘗試跟控方討價還價,俗稱「講數」,以承認傷人三十九罪換取更改控罪的回報,控方假若對案件把握不甚絕對,也會因此接納。

控辯雙方就控罪講數,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容許這樣做的,講數的實力當然是視乎案件的証據強弱,有時候也會跟個別檢控官員的作風有關,講數要有實力,自不然要對案件証據了解充份,不可以無的放矢,胡亂誇大,因為大家都是法律專家,瞞天過海著實不會是一件容易的事。

控辯雙方就判罰而論,只可以陳詞方式影響法庭,絕不可以跟法官有什麼討價還價的要求,假使法官有此做法或容許這樣做,便會成為上訴的把柄。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