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不等於「承認責任」
一直以來,一有犯錯,包括政府部門、機構、公司和個人,都拒絕道歉,這是一件自然的事,因為「道歉」等於「承認錯誤」,要負上賠償責任。一些承保了責任保險約保險公司,甚至要求事主緘默,威脅若是「承認責任」,保險賠償便告失效。針對以上情況,政府提供了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方案,凌駕不利事實。立法會通過《道歉條例草案》,條例列明某一個人向人道歉時,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而在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時亦不得將道歉列為不利於這位人士的考慮因素。法案訂明道歉的法律後果,鼓勵爭議各方按意願作出道歉,以促進排解爭端。免除「道歉」等於「承認責任」的疑慮。
制定此法例的基本難處,在於如何區分陳述中的道歉部分與承認過失部分(即可能構成承認者),以及兩者可以多完全地分割開來。如法庭能徹底分割承認過失的字詞,那麼制定法例便沒有意義,因為歉意的表達根本無需要保護。
《條例》訂明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作出道歉。就道歉事宜的事實陳述,應被視為道歉的一部分並受到保護,但法院有酌情權在合適的情況下接納這類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但是,酌情有其弊處,因為它有不確定性,以致人們不敢輕易道歉,這與道歉法例的最終目的相違背。
道歉的法律後果
《條例》訂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及規管性程序)中道歉的法律後果。《條例》規定,道歉並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而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亦不得將道歉列為或接納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另外,《條例草案》規定,根據保險或彌償合約對任何人提供的保險保障,不會因某人的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其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