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破產令針對破產人作出,法院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申請,可不時作出轉寄令,命令在法院認為合適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將任何寄往轉寄令中提及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地方並以破產人為收件人的電報、郵遞信件及其他郵包,由電訊機構代理人或郵政署署長或其屬下人員轉寄、送交或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或按法院的其他指示而轉寄、送交或交付,而上述各人均須據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