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囑的方式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銷,除非:

  • 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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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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