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a) 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b) 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civilcelebrant.com.hk 結婚:律師見證結婚‧律師證婚
ytt.com.hk Legal Empire:帶給你源源不絕的法律訊息、推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