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信託在死者去世後終止,則應由該財產的受益人作申報遺產稅。但如果該信託在死者去世後將仍然繼續,則根據信託文件安排而繼任的信託人應申報遺產稅。必需要指明的是,信託財產並不是實益由死者擁有的財產,真正的擁有者是其他人,因此只要能證明信託性質,是不會計算入死者的遺產價值內,亦不會因此而繳付遺產稅的。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