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死者財產的價值,是指死者去世當日該等財產的價值。雖然於死者去世當日,其持有的土地物業或生意業務等是頗難估價的,但估價有困難並不等於無法估價。不過,在一些情況下,死者的權益是暫時無法估計價值的,例如:
一. 死者的索償權益。死者因交通意外,工業疏忽引致死亡,死者的遺產是有權向肇事者追討賠償的,但在遺產稅申報限期前又無法確切估計最後獲償的金額;
二. 死者在他人遺產的承繼權益。死者去世時,有關的遺產倘未能確定總值,不知道死者最後可分多少遺產。
三. 死者在他人破產或公司清盤的追索權。死者原為他人或某公司的債主,該人仕或公司正進行破產或清盤,未知最後可取回多少債項。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最後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但必須注意,雖然這種權益暫時無法確定,但仍應申報,使申請人最後可以承辦這種權益。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