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立遺囑人訂立遺囑後,其婚姻被有效地解除、止或宣告無效:(a) 該遺囑仍然生效,但猶如刪去任何委任有關的前配偶為該遺囑的執行人,或任何指定有關的前配偶為該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的條款;及(b) 向有關的前配偶所作的遺贈即告失效,但該遺囑內如顯示出相反的意願,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