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攜帶受管制物品入境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及《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凡攜帶任何肉類及家禽入境而未領有衛生證明書者,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海關及衛生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在羅湖管制站展開一項聯合行動,打擊非法進口新鮮肉類。行動代號「碎肉機」,歷時八小時,由早上七時開始,結果海關人員截獲二十二名攜帶鮮肉入境的旅客,共檢獲一百零八點五公斤肉類,包括豬肉及雞肉。有關旅客年齡介乎三十四至八十一歲。經衛生署調查後,有關人士,十男及十二女,經口頭警告後,已全部獲得釋放。海關發言人說:「有關行動是海關與衛生署於今年第二十二次展開,以打擊旅客非法攜帶肉類入境。」發言人警告,旅客如未領有許可證而攜帶新鮮肉類入境,將會有被檢控之虞。

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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