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如經評定為介乎36297.51元至290380.00元,便須按累進比例繳付分擔費,數額由726元至72595元不等。如本署為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保留財產或賠償,受助人便須以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或賠償付還本署代其墊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