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佔用家庭住所

儘管有破產條例的規定,凡破產人通常居住在組成其產業的一部分的處所,則他有權在作出破產令後的6個月期間繼續在該處所居住,而法院可因應在該6個月期間屆滿前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將該居住權延展一段為時不超過6個月的期間。凡破產人作出延展居住權的申請,則除非該個案情況特殊,否則法院須假設該破產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比所有其他考慮因素更為重要。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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