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種情況下可呈請他人破產?

現行在3種情況下,可要求法庭宣佈一位欠債多於$10000元之債務人(欠債者)破產:

(一)債務人沒能力償還一筆已到期債項;

(二)債務人看似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付債項;

(三)有合理理由相債務人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而該債務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其離開將會導致其債權人無法追討欠債。

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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