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的病情如此嚴重,並有可能對他們自己或其他人構成危險時,精神科醫生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強迫他們入院。在嚴格的法例指引下,《精神健康條例》容許院方在未得病人同意的情況下,為他們所患的嚴重精神病作出治療。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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