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申請監護令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一個名為監護委員會的獨立機構,為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條例中統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考慮、作出和覆核監護令,以促進他們的福利或保護他人。監護令會指明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監護人及其賦予的權力,該名監護人便可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日常生活上的決定,例如選擇居住的地方或是否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

作者: 謝連豐律師

謝連豐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傷亡案法律主管、英國仲裁公會會員、律師會認可的法律持續進修課程(CPD)講師 (題目:僱員工傷、疏忽索償法律)。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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