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為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又若債務人於破產呈請前,將資產償還其他債權人(這叫不公平的優惠 unfair preference),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若此等其他債權人為債務人之聯繫人仕,即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追討期為兩年。
《破產條例》49 條,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 : 凡任何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該債務人在某一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則受託人可根據《破產條例》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法院須因應該項申請而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將狀況回復到假若該債務人不曾訂立該項交易便本會出現的狀況,即是回復原狀。。
什麼是「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呢?
- 饋贈或交易不收取任何代價;
- 以結婚為代價,或
- 交易代價的價值明顯地低於該債務人提供的代價的價值,所謂價值,是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