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押的原理

在商業法上,有所謂當押的做法,英文是Pledge,其含義是指財物的主人(物主),將物件交付到押者(Pledgee)的手中,由受押者持有,而物主附帶向受押者提供承諾,倘若物主沒有依時還款,受押者可以有權將物件賣出,將所賣得的錢,可用來抵償所欠下的借款和利息。

當押的情況,嚴格來說並不普遍,而絕大部份的交易,都是在當舖處進行,換言之,當舖是以當押這方式進行借貸的。只是同時間他們打開門做生意,受到法例的管制,要依法處理被當押品,保存完整的紀錄。

當押是一種有抵押物的借貸(Secured Lending),這是相對於無抵押式的借貸(Unsecured Lending),前者是借款人因借出借款,並且手持當押品的緣故,就當押品不但享有持有權(Possession),且可以有權在欠款不還的情況下,將物件變賣比第三者。

有抵押品和無抵押品的借貸,是有以上明顯的分野的,假如無抵押品的話,借錢的人拖欠不還,債主只可向借錢人提出控訴,直至得值和獲法院頒令,才可以有權查封欠債人的財物,到期時欠債人可能不知去了那裡,財物也變賣得所餘無幾。

進行當押手續,不一定要經律師代辦,各方人士簽紙進行只屬無防,只是恐怕有所遺漏,大銀碼的當押應經律師行辦理。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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