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任何人以欺詐方式使用商標,包括售賣和進口載有冒牌商標的貨品,或藏有或使用設備作上述用途,均屬刑事罪行。經公訴程序(indictiment)定罪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入獄五年;經簡易治罪定罪(summary conviction)者,則可被罰款十萬元及入獄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