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而作出下列事情,即屬刑事罪行-1.製作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2.輸入(import)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供私人或家居以外用途;3.輸出(export)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供私人或家居以外用途;4.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或5.分發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任何人如犯上文所述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港幣50000元及監禁四年。
作者: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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