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版權有關的刑事罪行

在香港,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而作出下列事情,即屬刑事罪行-

1.製作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

2.輸入(import)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供私人或家居以外用途;

3.輸出(export)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供私人或家居以外用途;

4.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或

5.分發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任何人如犯上文所述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港幣50000元及監禁四年。

作者: 黃鶴鳴律師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聯絡電話:642-88888 WhatsApp:9586-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