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享有版權的作品,是存在多項的權利的。以一隻影音光碟為例,版權可以包括了光碟的複製、出版和翻譯等權利。版權的持有人可以透過合約的形式,將這些權利分別地轉讓(assign)或批準(license)給不同的人。如果可以的話,還可以把這些權利更加細分,例如複製權被批準給甲,但只局限於東南亞地域並且為期五年時間。複製、出版和翻譯權利被稱之為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是可以像一般可移動的商品一樣,將它轉讓或授權批準(licence)。但版權內容在經濟權利以外,還有所謂精神權利(moral rights)。
作者: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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