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上訴法院會在2017年6月13日就一宗離婚財產分配作出判決,此項判決涉及一個問題,在一段“短暫”婚姻(“short” marriages)後, 雙方要離婚,財產應如何分配。
上訴是由妻子Julie Sharp 提出,她是一位十分成功的能源交易員,收入豐富。離婚時,根據沿用已久的資產平等分配原則,原審法庭將2.74百萬英鎊的資產分配了給她的前夫,她認為這是錯判,決心拒絕向丈夫支付這筆大筆款項,提出了上訴。他們的婚姻短暫,衹持續了四年,沒有孩子,雙方都有工作。
「性別」並不是案件中的關鍵問題,而是一段短暫的婚姻,應否脫離沿用的婚姻50/50的平等分配原則。
一直以來的判例顯示,在婚姻期間建立資產的情況,無論結婚長短,在離婚時都應平等分配。如果 Julie Sharp成功推翻這項判決,可能會對“短期”婚姻 案件產生重大影響,這侵蝕了與婚姻財產有關50/50平等分配的長期原則。這樣會引發一個問題,婚姻需要多短才能被定義為短暫的?由什麼時候起,配偶便有權分享另一個人賺的錢?
其中一個待處理的物業(因此根據分享原則 sharing principle),是Julie Sharp 在婚前擁有的財產。代表丈夫 Mr Sharp的律師辯稱,為了照顧和整理夫婦二人的婚姻居所,他管理了第二個房產,因此把雙方的資源匯集在一起 (pooling of resources)。
如果Julie Sharp把自己財產完全分開,自己管理,會可能被視為非婚姻 (non-matrimonial)財産,因此不太可能被分享。最終可能,離婚資產的最可靠方式是預先簽好一份婚前協議 (pre-nuptial agreement),如果妻子Julie Sharp如此反對分享原則,她為什麼不堅持要求簽署婚前或婚後協議,防止分享原則適用到她的分產案件上? Radmacher v Granatino一案指出,這些協議是特別「有效的保護措施」,可以用來抵抗法庭變幻莫測的酌情權。香港的婚前(或婚後)協議,尚未有完整的執行效力, 但這些協議仍然是法庭應考慮的一個因素。 最近的判例規定,只要這樣做是公平,法院應該視婚姻協議為有效。 如果婚前協議是由雙方自願訂立的,他們都有接受獨立的法律意見,被認為是公平的,該協議可能會得到法庭確認。 那麼,根據婚前協議中預先同意了內容,丈夫可能只收到妻子的一部分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