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謝鄧律師行「債務重組」方案:債務舒緩計劃比IVA更平、更快、更保密、更支善。有興趣者請打 654 00000查詢(DRP/Debt Relief Plan)可行
葉謝鄧律師行「債務重組」方案:
債務舒緩計劃(DRP)比IVA更平、更快、更保密、更支善。有興趣者請打 654 00000查詢
1. 個人自願安排 (IVA) 可能帶來刑事上的責任
- IVA 是一項嚴肅的事情,不應視為一種拖延還款責任的方法,在過程中亦不應誤導債權人,債務人須在過程中誠實真確,並將個人的財務境況坦白地被露給代名人和債權人。
- 如果未有履行這些責任,有可能帶來刑事上的責任。
- 香港法律 6A 章破產規例 122ZD 如下:
- (1) 如債務人為獲得其債權人對自願安排建議的批准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犯任何其他欺詐行為,即屬犯罪。
- (2)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如何選擇IVA律師和代名人?
由於IVA是一項法律程序,切勿與不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士接洽。
同時,債務人必須知道,如果未能談判成功,便極可能要立刻面對破產。因此,IVA必須是嚴謹、認真和切實可行,因此,你必須緊慎從事,找有充份經驗和可靠的專業人士代辦,以免事情更加惡化。
請緊記,IVA是用來解決債務問題,不是拖延、『搏一搏』,更加不是製造新問題,以致破產收場!
金句:
- 『成功率』比『申請數字』更重要
- 直接找律師,何需經中間人?
3. 誰人可用 IVA 處理債務?
以下人士可以使用IVA處理他們的債務:
- 無力還債而頻臨破產的人
- 破了產的人 (undischarged bankrupt)
4. IVA 會有公開記錄嗎?
- 會。
- 任何被 債權人會議(creditors’ meeting) 通過的 IVA ,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可以查看得到。
- 破產署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
5. 債權人得知我辦理IVA,會停止追數嗎?
- 多數會停止。
- 如果你具備誠意,方案兼且可行,債權人會給你時間與他們達成 IVA 協議。但你絕對不應利用 IVA程序來拖延追數行為,律師和代名人亦不應協助你這樣做,因為這有可能令你的IVA方案失敗。
6. 葉謝鄧律師行IVA申請服務的八大特點
- 定額收費,律師費及代名人費$18000(其中1.5萬元債權人會議後分8-10個月支付)。
- 免費諮詢律師,朝 9 晚 11,假日照常。位位富經驗。
- 曾辦理超過1000宗 IVA,兼在還款中,經驗豐富、信心所依。
- 早於年多前開始接辦IVA案件,經驗久。
- 對破產和債務重組法律具雙重經驗,實事求是。
- 對破產和債務重組作全面分析,充份了解後才決定。
- 人手充裕(律師多名),案件進度迅速可靠。
- 免費諮詢,不做不收費。
7. IVA 自願安排的登記冊
- 根據《破產規則》122W條,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備存有關個別自願安排的登記冊,並須將他依據《破產規則》獲報告的事宜記入該登記冊。
- 登記冊須公開予公眾人士查閱。
- 破產署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
8. 「債務重組」方案:債務舒緩計劃(DRP/Debt Relief Plan)可行
- 從各方面得知,銀行認為一些欠債人士濫用 IVA,債務舒緩計計劃(DRP/ Debt Relief Plan)因此可行,以往DRP多數以失敗告終,少數的幸運者,會改以 IVA 重組,但代價是浪費了金錢和時間在DRP上。DRP失敗的便要破產,後悔莫及。因此,不少律師行並設所謂”DRP”的服務。
- 葉謝鄧律師行 合伙人謝連忠律師多番指出,該行過去一直拒辦 DRP,原因便是 DRP 並不像 IVA 般可行。很多欠債人士明知有 DRP,也選擇 IVA,便是這個原因。但現在情況有變,且有成功先例,DRP比IVA更平、更快、更保密、更支善。有興趣者請打 654 00000查詢。網站: www.DRP.com.hk
9. 葉謝鄧律師行
葉謝鄧律師行是在《個人自願安排》(IVA)具備豐富而實際辦案經驗的律師行:
- 律師行辦理《個人自願安排》的案件,不是憑空猜測,所有分析,都建基於實際的經驗,以事實作為根據。這點絕對地重要,因為你的還款建議,必須經債權人批准,如果還款建議受到拒絕,破產即時變得無可避免。可以說,《個人自願安排》中的債權人會議,是你得以避免破產的最後機會。
- 2001年9月,葉謝鄧律師行推出破產網(Broke.com.hk),直至2016年止,曾辦理超過10000宗的債務人破產申請,葉謝鄧律師行經已成為在個人破產法律服務有豐富經驗的事務律師。律師行的律師對分析債務和擬備還款方案具備豐富經驗和知識,對銀行和財務公司的作風態度亦甚為掌握。
- IVA方面,曾辦理超過1000宗 IVA,每月還款近千萬,總重組金顯以億計,早於年多前開始接辦IVA案件,經驗久、信心所依。
10. 與個人自願安排(IVA)有關的失責行為
法院不得因應根據第3(1)(c)條(由建議的及批准的自願安排的代名人或受該自願安排約束的人)提出的呈請而作出任何破產令,除非法院信納:
- 債務人沒有根據該自願安排而履行其義務;或
- 在任何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或載有關鍵性的遺漏的資料:
- 曾載於債務人根據第20至20K條而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或
- 在根據該等條文召集的一次會議上或在與該次會議有關的情況下,由債務人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其債權人;或
- 債務人沒有作出該項安排的代名人為該自願安排而本可合理要求他作出的全部事情。
- 凡有破產令因應第3(1)(c)條所指的呈請(由建議的及批准的自願安排的代名人或受該自願安排約束的人)而作出,則作為有關的自願安排的行政費而正當地招致的任何開支,須為該破產人的產業的第一押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