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破產人財產中,有任何部分包括屬任何保有形式的土地,而該土地負有責任繁苛的契諾,或包括公司股份或股額,或包括無利可圖的合約,或包括任何其他財產,而該財產因對其管有人有約束力,規定管有人須作出責任繁苛的作為,或須支付款項,致不能出售或不能隨時出售,則受託人即使已盡力出售或已取得該財產的管有,或已就該財產作出行使擁有權的作為,仍可在首次委任受託人後12個月內或在法院容許延展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以書面並加以簽署而卸棄該財產,但本條 另有規定者除外︰但如任何該等財產的存在,是受託人在該首次委任後1個月內仍不知情者,則受託人可在他察覺該財產的存在後12個月內或在法院容許延展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卸棄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