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就債務人而符合的條件

除非債務人─

(a)以香港為其居籍;

(b)在呈請提交當日處身於香港;或

(c)在以該日為終結的3年期間內的任何時間─

(i)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

(ii)在香港經營業務,

否則任何人不得向法院提出任何破產呈請。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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