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發牌前,為確定該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是否宜於道路上使用,可要求登記車主將該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交由車輛測試中心檢驗。以上適用於任何在發牌日期前6年或6年以上製造的私家車及任何在發牌日期前1年或1年以上製造的輕型貨車。 運輸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另一段期間或各段期間代替該款內指明年數的期間或各段期間;此外,他可藉該命令就私家車或輕型貨車訂定不同的條文。署長可就以下各項行使他的權力:(a) 所有私家車或輕型貨車;(b) 該等車輛的任何種類或類別;(c) 個別的私家車或輕型貨車。
作者: 黃嘉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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