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partnership)的定義

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牟利,稱之為合伙,參加的人就是合伙人。(香港法例38章第3條)

作者: 謝連豐律師

謝連豐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傷亡案法律主管、英國仲裁公會會員、律師會認可的法律持續進修課程(CPD)講師 (題目:僱員工傷、疏忽索償法律)。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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