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信用咭欠款

信用咭無抵押的信貸服務

信用咭在香港現時變得十分普遍,發咭的人一般都是銀行,因為信用咭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銀行在發咭時,對持咭人的信貸程度,較從前鬆懈得多。

在法律上,信用咭的發行是銀行和持咭人的一項信貸合約,銀行在獲得持咭人定期付賬的承諾下,向持咭人提供信貸,讓持咭人在購物的時候,不需要立時支付現金,而銷售商號則以得到銀行擔保兌現的情況下,向持咭人提供信貸購物,這種信貸關係在普通人之間並不容易建立,而信用咭之所以能夠如此風行,就是有財雄勢大的銀行作為支柱,而銀行在發咭的時候,是純屬商業上的決定,其目的是為了賺錢,當然,在盈利的背後或同時,銀行也要承受商業上的風險,

信用咭的發出,是銀行向持咭人提供的一樣無抵押的信貸服務,絕大多數的信用咭都有所謂信貸限額(CreditLimit),這個額會因人而異,視乎持咭人在銀行眼中的信貸條件而定,持咭人在銷售商號購物,不得超過這個信貸限額,否則使是有違信貸合約,銀行可以行使合約中所提供的權利,這包括向持咭人收回有關的信用咭,並要求立即攤還所久下的所有款項,當然,銀行事業是商業經營,非必要也不會作出如此極端的舉動,很多時候只是向持咭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付款收覆超出信貸限額的金額,並要求停止使用該咭。

銀行委託追數公司追討信用咭欠款

銀行向僱員提供信用咭信貸的服務,對持咭人所欠下的款項,定然盡力追討,因為所欠下的咭數,便是由銀行間接借出的款項,若果收不回的話,便是血本無歸。持咭人由於使用該咭而欠下銀行的款項,銀行只可以普通錢債案一般,向持咭人追討。

追討信用咭的債項,銀行很多時會經律師行委託律師或追數公司來代辦,當然,這只限於大額的欠債,可能是數以萬元計,因為,很多時候,持咭人所拖欠的,只不過是數千元而矣,如果找律師代辦,便會變得十分不合化算,律師費多過要追討的債項,所謂妹仔大過主人婆,極之不智。

倘若是找追數公司辦理,工作便較為方便,因為銀行與追數公司之間的協定,是以討得的債項的比率收取服務費,追數公司打開門做生意,自然會以討得債項為己任,追得愈多,便會收入愈多,收數公司的積極性,絕對不會成疑。筆者也曾接觸過這等收數公司的人,印象是良莠不齊,一些則靠人多勢眾,對欠債人作多方面的騷擾,不出一些招數,像出入欠債人的辦事工作地點,又或半夜三更打電話給欠債人,務求使欠債人就範。

當然,並不是所有收數公司都是採用卑污的手法的,一些正路的收數公司,會以正常手法追討,例如是打電話給欠債人,向欠債人提出民事控訴,甚至與其討價還價,務求討得債項之餘,還可以令米飯班主(銀行)感到滿意。

數千以下交由屬下的職員來追討

數千元的追索,銀行會交由屬下的職員來追討,這包括以電話趨促,又或發出警告信,再而對簿公堂,因為數額不超萬五元,因此這會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根本就無得打,銀行往往輕易得直,但得直又如何,假如持咭人真的無錢,銀行也不會因他欠下數千元而迫使他坐錢債監,或向法院申請破產令,這會這樣做會令銀行有更大損失,將案件訴諸法庭,無非是向上頭交差。

而且,正因為信用咭的使費是屬無抵押式的信貸,銀行沒有像樓宇按揭般,可以向法院申請售樓令,將樓宇賣給第三者,將所得的收入用來攤還欠下所有款項和費用,銀行為了減輕損失,也會願意和持咭人妥協,以分期付款方式,攤還所欠下的所有咭數,當中可能會省卻利息,甚或所謂收得多少便多少。

銀行會將債項渡讓

銀行要追討信用咭所欠下的款項,最乾脆的方法是將該債項售賣給另一人,這個方法在商業上和法律上,是完全行得通的。

在法律上,一份債項(Debt)對於債權人來說,是等同某種無形的權利,這權利的化身是債項的本金和利息,並其餘有關的權利。因此,每份債項都有本身的價值,但價值多寡是由市場的需求來決定,兩筆同一金額的債項,因為債務人的身份和還款能力有異,因此價值也會有所差異,道理十分簡單,愈是容易討得的債項便是愈值錢。

銀行為了免去因追討咭數所導致的行政負擔,甚至為了減輕損失,很多時候會將債項售賣給另一人來充當新的債權人,如果要辦妥所有手續,便是要以書面方式,將債項渡讓(Assign)結予新債權人,並且向債務人發出通知,知會這個渡讓的事實,在完成所有手續之後,銀行的權利便會轉移到新債權人身上。

銀行願意將債項渡讓,是因嘗試了一點追討功夫,但還是沒有收效,讓另一人來追討,最為乾脆利落,當然,在渡讓債項的買賣之中,銀行肯定是有損失的了,因為一萬元的債項,一定不會以一萬元賣出,其價值可能只是六千或七千元。但新債權人買入了一萬元的債項,可向債務人追討所有欠款,討得款項假如是超過了買賣價的話,便算是他在這單交易中的盈利了。

信用咭信貸資料的真確性

在申請信用咭的時候,申請人要填報關於個人的信貸資料,最明顯的是個人的入息額、稅單和有否擁有物業,這些資料是提供給予銀行,而銀行亦是基於此等資料,而向申請人發出信用咭。在刑事責任上,假如申請人虛報資料,以致銀行因相信其真確性而發出信用咭的話。這便是行騙了,可以被控告以棍騙方式獲取金錢上的利益。

提供虛假資料可能會涉及偽造文件的,例如是假的稅單或薪俸記錄,那麼申請人也會被控告偽告假文件罪(Forgery)。所涉及的金額,很多時候會數以萬計,但因為只是牽涉銀行在金錢上的損失,法院的判罰也不會太過嚴重,即使是監禁,也不過是數個月左右,當然,對於一些積犯來說,就會被判監禁無疑。

雖然,絕大多數的信用咭都會有一個信貸限額,但用過了信貸限額不一定是犯了刑事上的行騙罪,因為持咭人在使用該咭的時候,極有可能是不知道自己已經超了額,既然沒有不誠實的成份,行騙的控罪成份便不能被確立,銀行只可以行使信貸合約所給予的權利,向持咭人要求還款。

以行騙手法獲取信用咭的信貸,即使金錢數額涉及數萬元或十多萬元,初犯者或沒有案底的人被判有罪,法院大多數會以緩刑處罪,當然,法院同時可以強令被告人向銀行還款,有這樣的命令發出,銀行也不用在民事上提出起訴,以免花費訴訟費用。

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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