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駕駛執照由香港運輸署簽發,一般有效期為10年。示其駕駛執照連同身份證明文件一同使用,因此駕駛執照上的個人資料比較少。現時最新版本的駕駛執照是在2002年10月28日起更新,只載有持證人的中英文姓名、證件編號(通常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一樣)、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及其有效期等資料。
警務人員或署長可要求以下的人出示其駕駛執照,以供檢查:
-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人;或
- 他合理地懷疑曾是涉及道路意外的汽車的司機的人;或
- 他合理地懷疑曾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或曾違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的人;或
- 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為取得駕駛執照而明知作出虛假陳述的人。
任何人被要求出示其駕駛執照,而沒有出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本條適用於當地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與其適用於駕駛執照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