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出租及騎踏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

(a) 將單車或三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11歲以下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任何人不得:

(a) 將多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

(b) 允許任何該等兒童騎踏(作為乘客者除外)或操縱多輪車,除非該兒童由一名成年人陪同。

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

如屬:

本條不適用於在以下地點出租單車或三輪車予11歲以下兒童的人:

(i) 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或

(ii) 任何與第(i)節所指道路或道路部分毗連或連接的其他土地(不論是否道路),而所有汽車是禁止在該土地上駕駛的;或

本條不適用於允許11歲以下的兒童在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該等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

作者: 黃鶴鳴律師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聯絡電話:642-88888 WhatsApp:9586-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