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的罰則 (penalty for obstruction)

在不損害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任何人如妨礙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或署長行使任何根據本條例所賦的權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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